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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首付比例最低30%,下调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南宁市发布16条购房政策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11-24访问量:202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楼市放松政策频发,南宁市在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推出16条购房政策,分别从差别化信贷、公积金、人才购房等方面支持合理的刚性、改善住房需求,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是重大利好。9月29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就市民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差别化信贷政策


拥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商贷最低首付调整至30%


围绕"保交楼、稳民生"要求,新闻媒体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指出,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原来的政策为"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贷最低首付比例为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


此外,对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原来政策是不允许贷款。


房贷利率方面近期也是利好消息不断。会议通报,下调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据介绍,现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为LPR减20个基点,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LPR加60个基点。即,目前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为4.1%,二套房贷利率下限为4.9%。原政策为"首套贷款利率下限为LPR,二套贷款利率为LPR的加120个基点"。


公积金政策


二套首付比例降至30% 首套公积金贷款最高调至80万元


近期,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重大利好消息"动作"也是频频。据介绍,职工购买或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度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8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70万元,取消所购住房面积限制及贷款月还款比例下限。原来政策为"首套额度60万元,二套额度50万元"。


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降低至房屋总价的30%。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40%"。


此外,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畴,扩大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原政策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同时,放宽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贷款对房龄的限制条件,由20年提高至3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或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职工,如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无房户因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也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缴存余额倍数调整至25倍,缴存时间系数也进行上调。例如连续缴存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调整为1.2。原政策为"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


人才住房需求


应届高校毕业生首套房契税100%予以补贴


据介绍,对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新引进南宁市(含中直、区直单位)并签订 3 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购买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补贴;购买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 50%予以补贴。


属于按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在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即2018年7月31日),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2018年7月31日后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对D类人才予以40万元购房补贴,对E类人才予以20万元购房补贴。


二手房政策


个人转让第三套不再限制转让年限


通报指出,个人转让第三套或是法人单位转让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再限制转让的年限。原政策为"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另外,在征拆安置政策方面,通报指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2022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奖励,实际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另外,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收费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凌剑伊 实习生 米智荣


编辑 | 蓝梦


校对 | 李冬莉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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