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个人贷款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58号
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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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抒燕)1月21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2019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获悉,近期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中,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占比持续增加,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新发放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前后,全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本保持稳定,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政策实施后,贷款利率有所下降,以改革方式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成效初显。2019年12月,全省金融机构发放的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1%,比上年同期和上年最高点分别下降23BP和48BP。
货币信贷处副处长陈银介绍,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贴现、个人住房贷款、透支及各项垫款)需要转换的贷款余额为2566.66亿元。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贷款、贴现、透支及各项垫款)需要转换为的贷款余额为932.33亿元。
“借款人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陈银介绍,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
陈银举例,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 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 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 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下一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继续多方位推动工作,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在做好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的同时,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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