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个人贷款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58号
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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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法院近期审结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2017年5月2日,原告甲通过某银行账户汇入被告乙某银行账户60万元,被告乙于当天收到该款项后,同日转入被告丙账户57万元,其余的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丙的兄弟段某。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丙就该笔借款另向原告甲出具借条,被告丙与原告甲所签借条当场已撕毁。2018年7月4日原告甲以三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甲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其主张,驳回了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驳回诉讼请求时由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所致。实践中,如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高于银行的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在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没有留有借据。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出借人无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故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
德宏团结报通讯员 景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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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朱边勇 段晨阳
审核 郭 晶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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