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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贷当诱饵 套走奔驰宝马车 4人涉恶团伙在昆明受审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12-04访问量:184

掌上春城讯用低门槛办理车贷当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一方面实际借款远低于借款额,一方面以违约、拖走车辆等要挟,强行索要高额“违约金”。昨日(2月14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康某某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商量,共同出资成立“昆明万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无从事贷款业务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万浩车贷”的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放款时扣除多项费用致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不同。在借贷过程中,“万浩车贷”提供借贷格式合同,让借款人承担苛刻严格的逾期责任:一旦逾期,借款人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万浩车贷”有权拖车。一旦拖车,“万浩车贷”将索要高额拖车费和上门费,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和支付各种费用。


2017年11月,帅某因急需资金,将自己的蒙迪欧汽车作为抵押,向“万浩车贷”借款3.6万元,但帅某实际拿到手的借款为3.3万元。随后,“万浩车贷”以帅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7.2万元违约金,因帅某未能满足“万浩车贷”的要求,帅某的汽车被卖到珠海,迫于无奈,帅某只有按照“万浩车贷”的要求,支付了8.3万元后,才将车辆赎回。


经查,2017年11月至12月,张某某、康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 “套”走被害人韩某的宝马车、屠某的奔驰车,先后对12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康某某等人在借贷关系中,以拖车行为索债,进而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逾期费用,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4被告人属于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法庭上,4被告人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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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用车贷“套路”坑人 这10人也受审


日前,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周某某、刘某、高某某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这个涉恶团伙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高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邦财汽车服务租赁部(以下简称邦财公司)。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以放款方便快捷、手续简单、借款人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为引诱,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再以家访费、GPS安装费、押金、风险金等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由公司人员即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7人进行债务追讨,或者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并藏匿。以此为条件与借款人谈判,要求其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10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周某某等1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蔡靖妮 唐丽


通讯员:李文华


责编:符亚丽 一审:周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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