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昆明个人贷款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58号

冯经理

18083855797

18083855797

18083855797

暂无

云南昆明:1000万元的大额借款竟然是套路,在账上走了一圈后钱去哪儿了?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12-06访问量:197

就算你是富二代富三代


生活中难免会与别人发生借贷关系


要么你向别人借钱


要么别人向你借钱


但是有这么一起案子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借款人偿还1000万借款


借款人却说这1000万借款


只是为了帮助出借人伪造银行大额流水记录


自己并没有实际收到款项


涉及这么大笔金额的借贷


究竟孰是孰非




看来只有查清这1000万元去哪儿了


才能下判断


01案例回顾


彭某某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称,杨某鉴和李某向自己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由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载明,若杨某鉴和李某不能按期还款,彭某某还可以主张律师费。当天,彭某某就把1000万元支付给杨某鉴和李某。彭某某称,至起诉之日,二人仅偿还了14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偿还剩余本金854万元以及违约金4万余元和律师费,并要求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被告杨某鉴、李某和保证人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却向法院称,并未实际收到款项,彭某某支付借款后,款项通过案外人段某某和魏某的账户又转回到彭某某账户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






02一审法院判决


西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据,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额等作了详细约定。为了证明该笔借款是为了配合彭某某伪造银行流水记录,杨某鉴、李某、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段某某和魏某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借款人杨某鉴、李某和案外人段某某、魏某以及出借人彭某某及其家人之间在借款发生后确实有多笔银行转账往来。


西山区法院认为,彭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其已向杨某鉴、李某履行了100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但从各项证据材料看,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故彭某某自认的杨某鉴二人已还款的部分视为本金,故杨某鉴、李某还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774万元。


而杨某鉴、李某所称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西山区法院认为:杨某鉴、李某无法就彭某某基于何种原因需要银行流水,以及二人为何在于自身没有任何益处、反而增加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配合彭某某制造银行流水没有作出符合一般常理及正常逻辑的解释说明;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造银行流水,那除了《借款合同》外,杨某鉴、李某又出具《借据》《还款计划》等材料,同时还另有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明显违背常理。


从证据来看,确有杨某鉴收到款项后即时将款项转至段某某、魏某,段某某、魏某又将部分款项转至其他案外人及彭某某账户的情形,但一方面,银行流水所显示的转账金额无法与借款金额完全对应,另一方面,款项的流转还涉及到了除段某某、魏某以外的诸多案外人,而杨某鉴、李某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段某某、魏某及其他案外人与彭某某的关系,因此,杨某鉴、李某所称款项已全部流转回彭某某处缺乏有效的佐证;彭某某提交了证据证实其与段某某、魏某有转账往来是因为与二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综上,西山区法院判令,被告杨某鉴、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彭某某借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8257000元;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之后,杨某鉴、李某提出上诉,请求昆明中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借款形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获取非法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1000万元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仍然是二审的关键




03二审法院判决


昆明中院经过调查确认,该案中涉及的其他两名案外人廖某某和彭某月分别与彭某某系夫妻和父女关系。昆明中院依职权调取了彭某月的银行流水,印证了案涉款项的转账情况。


昆明中院经依法审查并组织双方对账,确认彭某某所主张借款发生期间,所涉及的多人账户的转账行为呈现以下特征:


从转账金额来看,彭某某分七次向杨某鉴转账1000万元,杨某鉴收到款项后将97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段某某、魏某。


从款项流向看,借款发生期间,从彭某某及其女彭某月处流出的款项共计为1240万元,回流至彭某某及其妻廖某某处的款项共计为1210万元,绝大部分款项都回流至彭某某及妻处。


从交易时间看,杨某鉴均在收到彭某某转款后极短时间内(6次为1分钟左右,1次为7分钟左右)就将收到的款项转出给案外人段某某、魏某,而段某某、魏某同样在收到款项后在极短时间内再转账给彭某某及其妻、女处。


经审查上述转账行为涉及的各银行账户,在发生案涉款项转账行为时段,均无其他大额款项往来,足以认定各银行账户所进行的转账行为均是针对案涉的特定款项。尽管案涉款项的转账涉及银行账户多、交易笔数多,但从交易时间来看,明显前后吻合,每次交易先由彭某某将款项转到杨某鉴处后,再由杨某鉴将款项转到段某某、魏某处,最后通过段某某、魏某将款项转回彭某某处、廖某某处,完成后再进行下一环节的交易。




上述情况可以证明,虽然杨某鉴、李某、杨某轩、某某地产公司、某某商贸公司与彭某某确实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据并确定了还款计划,但案涉款项涉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显然有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应是由出借人将约定的借款全部交付给借款人进行支配,而案涉款项所涉及的一系列转账行为显系由出借人先将部分款项转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极短时间内将所收到款项全部转出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极短时间内再将所收到款项转回给出借人,出借人又利用收回的款项再次转给借款人,并循环往复。因此,彭某某主张其已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的诉求不成立。


此外,根据彭某某所述,其与案外人段某某、魏某之间有转账往来是因为存在债务关系,那么案涉款项金额巨大,彭某某先将款项转账给杨某鉴,又由杨某鉴将款项转账给段某某、魏某,再由段某某、魏某将款项转回给彭某某,历时三日并经多达数十次转账,以如此复杂的行为方式来冲抵杨某鉴与段某某、魏超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段某某、魏某与彭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是直接通过三方对账并形成书面清算协议等直接、简单、有效的行为方式,明显有悖于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彭某某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据此,昆明中院判决,撤销西山区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彭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彭某某承担。




04法官说法


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拿着一纸借款合同文书就可以向法院主张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重点审查的是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背后,借款是否真是给付。这是一起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与否的典型案例,对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的民间借贷行为中隐藏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实践中,有诸多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时,审理案件就要会“拨云见日”,透过现象厘清本质,坚决不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乘之机。


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昆明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辛亚洁


编辑:任喆


电话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8083855797

我知道了
180-8385-5797
微信号:18083855797 添加微信
18083855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