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个人贷款服务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58号
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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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2]7号
云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和市和。;各省、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广播电台。;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办公厅;;美国
2022年8月17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推动第一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2018年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2020年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术语 "企业家精神与商业本办法所称的第二条是指创业者在我省自行筹资、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注册登记的行为。
"贷款免除和补贴在第三条是指各级和有关单位为创业者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的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第二章 “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第四条贷:是指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商、贫困人口及监控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在册或注册的创业者提供贷款3年个人最高20万,合伙。
应将上述群体中的女企业家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扶持范围由财政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调整和完善。
免除第五条:指对创业者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申请免除反担保贷款,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享受财政贴息。
第六条是指向创业者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提供和一对一 "创业导师,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还款积极、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 "贷款免除和补贴创业贷款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指对享受 "贷款免除和补贴并已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按带动就业人数计。对承担创业帮扶任务的,给予补贴支持创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其他办理信贷业务的部门;"贷款免除和补贴企业应当给予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在第八条,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金融机构 贷款落实。
主导。省 标准普尔无偿援助和补贴工作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下设 "无偿援助和补贴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为省就业局局长。鼓励建立农业和林业联席会议制度贷款免除和补贴用于创业,并支持特定承包人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州、市、县、区就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 "贷款免除和补贴工作。
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 "贷款免除和补贴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这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对创业者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多方面参与。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是此次 "贷款免除和补贴工作。各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扶持对象参与创业。各创业单位要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导师。
金融机构承担贷款。贷款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贷款免除和补贴经营小额贷款发放、贷款贴息统计汇总等事宜。承担各承担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的具体审核;发放和收回贷款;提出需要补偿的不良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和复利,下同)情况和担保资金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为了 "免贷款免补贴对未按期还款或因约定未按时还款的初创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的工作贷款免除和补贴在第九条省实行 "三统三分,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级实施、分期救助。
统一政策。的工作贷款免除和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其是。
统一管理。 "贷款豁免和援助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名称和流程不变。检查考核标准的一致性,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承办单位要为创业者提供贷款支持、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估、创业导师帮扶等跟踪服务。
由系统实现。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各残联、工商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分头推进各领域创业促就业工作,统筹规划部署工作,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分层次实施。省级主要负责全省 的工作,并制定了省 的目标和任务,创业服务的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两级主要负责地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地方目标任务的落实;县级主要负责目标任务落实、业务咨询、培训、业务项目评审、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助。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孵化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五章 贷款业务经办
第十条组织者。 的具体承办单位;"贷款免除和补贴初创小额信贷主要有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配备机构、场所和人员,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经申请项目初审后向贷款金融机构推荐,并提供 "一站式、一站式、综合 "政策咨询援助、创业培训援助等援助服务。建立雇用人员等的账户。,并协助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期收回贷款。从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和管理专家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通过上门指导、、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担 "贷款免除和补贴以创业带动就业,并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要联合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承担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做好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并据实统计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在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所需的信息。除了提供 "就业和创业证书及证书按要求,创业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或借用场所的产权证明)。贷款申请获得批准时,应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两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第十二条贷款申请流程
(一)创业者向创业单位申请贷款,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填写《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承担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借款人和贷款人;;s资质,按规定推荐给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并根据个人意愿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联合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和借款人资格审查,对担保机构的调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相关手续的,可以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贷款金融机构对承担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对创业者的诚信度、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查意见,并与承担单位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贷前调查。
(四)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创业者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适当延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贷款金融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申请贴息资金。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推荐创业导师,提供后续服务,协助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回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创业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兑现,对符合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的呆账进行审核补偿。
(七)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就业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对符合要求的贷款金融机构提供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筹集和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法。 amp的本金还款法贷款免除和补贴创业小额贷款是三次偿还全部本金。即签订借款合同后第12个月支付本金的10%,签订借款合同后第24个月支付本金的20%,签订借款合同后第36个月支付本金的70%。借款人和贷款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提前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和折扣标准。对于合格的 "免贷款免补贴开办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标准和。借款人按规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折扣招标流程。贷款金融机构应在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贷款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支付给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第六章 创业服务补助(补贴)
第十六条服务补贴。 "贷款豁免、援助和补贴商业小额信贷服务补贴由财政部门拨付。年初按照700元/人标准的70%比例,通过省对省资金转移支付,由州市按规定分配承办单位。剩余30%补贴资金在贷款到期后,结合贷款偿还率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按规定拨付。扶持创业服务补贴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出。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担单位,结合还款率考核拨付剩余30%资金时,已拨付未完成部分的70%用于扶持创业服务补贴。根据考核标准和任务数量,将剩余30%的资金分配给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担单位。完成任务的单位,可以通过年初的预算安排予以鼓励。
第评估标准。州、市、县、区鼓励创业贷款豁免和援助工作办公室根据同级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按照以下原则负责核算各单位扶持创业服务补贴资金的30%。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按期还款率≥96%的,全额支付;
B类:如果还款率为96% gt;按期90%,扣10%资金;
C类:如果还款率为90% gt;按期85%,扣20%资金;
D类:按期还款率85%的,扣30%资金。
第十八条创业吸纳就业补贴。享受 "贷款豁免、援助和补贴小额贷款扶持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稳定就业3-5人(含5人)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
第十九条创业就业补贴申请流程。承担单位受理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就业合同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七章 贷款风险防控
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偿还率。;标准普尔贷款免除和补贴承办单位在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推荐的创业小额贷款低于90%的,暂停承办单位办理业务,还款率提高到90%(含90%)。以上之后,恢复办理。完成目标任务,还款率高于承担单位96%(含96%)的,经考核后全额兑现扶持创业服务补贴;低于96%的,按规定相应扣减服务补贴。如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标准普尔免贷款免补贴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备用联系人制度。备用联系人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的联系人,承诺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联系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备用联系人与担保人不同。
第二十二条的备用联系人范围主要包括:享受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企、私企职工(含退休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包括农民 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满3年;具有本省户籍并有稳定收入的公民;具有本省户籍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以及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备用联系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及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担保基金
第二十三条担保基金是指地方财政专门安排的为省 提供担保的资金。;标准普尔免贷款免补贴初创小额信贷,目的是帮助创业者获得 "免贷款免补贴从金融机构启动小额信贷,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分担贷款风险,确保债权债务的实现。;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标准普尔免贷款免补贴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担保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将贷款额度分配到各州、市、县、区。贷款金融机构执行 "贷款豁免和援助对于额度内的小额贷款,由省担保中心授权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确认。
去年到期小额贷款还款率(去年到期累计贷款实际回收金额/去年到期累计贷款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放大倍数可适当提高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五条担保基金由省担保中心管理,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省担保中心设立的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同级担保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单独核算。它只能被指定用于 "贷款豁免、援助和补贴创业小额贷款,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或其他用途。
术语 "担保与保险本办法所称的第二十六条是指担保,即担保中心和债权人同意将其担保。当经营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照合同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省担保中心的担保范围限于贷款本息的60%贷款免除和补贴政策。
第二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创业专项资金;
(二)省级担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其他。
经省批准,第二十八条省级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美国根据小额贷款业务的需要 "贷款免除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 在省级层面设立了两个管理机构:一个是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第二,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省担保中心。
监管机构将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和贷款金融机构组成。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指导、评估、审计和监督贷款和担保业务;
(二)审议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贷款损失补偿方案;
(四)审议变更担保基金规模等事项。
省担保中心是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实施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监督、报告上一年度 的工作和今年 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四)提交监事会审议贷款损失补偿方案;
(五)提请监管委员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六)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与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担保中心应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贷款免除和补贴,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动态监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以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定期检查和评估还款和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呆账损失代偿
在第三十一条,小企业贷款可以 不能按约定分期偿还或贷款本息不能兑现。;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业务承办机构应积极配合贷款金融机构开展追索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必要措施和程序依法追索后,无法收回的创业小额贷款可纳入坏账损失补偿范围。
(1)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所有债务。
(3)诉讼等法律程序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标准普尔贷款免除和补贴创业小额贷款坏账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因借款人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死亡、受伤、残疾、重大自然灾害等。,坏账损失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2)规范操作。坏账损失赔偿应严格按照限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条件,逐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核申报。
(3)尽职调查。赔偿前,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追偿和追索措施,获取相关证据。
(4)宣传确认。弥补坏账损失,具体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确认,接受群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
(5)及时处置。符合赔偿范围的理赔损失应及时申报,并在收到监管委员会批复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6)注销和归档。对于债权人 对已批准补偿的债权损失,贷款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补偿的坏账保留追索权,并继续追索以减少损失。收回已补偿的坏账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补偿比例按原渠道归还。
第三十三条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应在申报赔偿时按户组织。主要包括:
(1)申报弥补坏账损失的申报材料。
1.宣布坏账损失赔偿的原因。包括借款人何时、由哪个部门宣布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遇重大灾难或事故等。什么原因,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补偿)金额,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补偿条件,拟申报坏账损失补偿金额。
2.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和。;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基本信息等。(如果有共同借款人,必须说明共同借款人的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和财产的整体情况和现状;;的创业项目。
3.待弥补坏账损失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前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损失形成的全过程。
4.索赔、追索、赔偿和损失。
5.赔偿后继续追索坏账损失的相关措施等。
(二)《云南省小企业贷款呆账补偿审批表》。
(三)债权证明;;的权利。包括贷款合同和借据,收款记录,债权和债务。;法院出具的权利证书、加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凭证;;的权利证明材料等。
(4)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和宣传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应当包括创业者基本信息、创业项目运作情况、创业小额贷款坏账损失情况等。补偿原因、公示时间及公示后群众反馈等。
公示由主办方在创业者经营所在地进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坏账认定和损失赔偿的证明材料。
1.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院 借款人的声明。;的死亡或失踪(或借款人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财产或遗产清算证明。
2.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气象、应急、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结算证明。
3.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要求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强制执行书或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4.符合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报呆账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由承贷金融机构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小企业贷款坏账损失补偿申请程序;
(一)小额贷款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县级承贷金融机构应组织提供代偿申请材料,按要求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经具体承办单位、县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7月5日前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呆账代偿审批表(汇总)》,正式报送国家级和市级承贷金融机构。
(2)州、市金融机构接到报告后,会同同级州、市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共同审核,并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省级金融机构。
(三)省级金融机构收到报告后,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报送省担保中心。
(四)省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监管会批准。省监委认定同意补偿的,省担保中心通知相关州、市、县将该部分划给相关承贷金融机构。同时,由省担保中心承担的部分,将通过省承贷金融机构转给相关承贷金融机构。州、市、县承担10%的贷款损失(省直管县财政承担20%的贷款损失),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贷款损失,不得转移到承办单位或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
根据第三十六条坏账补偿相关规定,贷款金融机构经审批后承担20%的坏账损失,州、市、县各承担10%(省财政直管县县级承担20%),省担保中心承担60%。
坏账补偿申报、审批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的损失;;的权利,或弄虚作假申报赔偿坏账损失。
(二)未经责任认定程序而给予的坏账损失赔偿。
(三)债权人 符合坏账损失赔偿范围的权益损失,由于主观原因,不赔偿坏账损失,隐瞒不报或长期损失。
(四)擅自批准坏账损失补偿或擅自补偿坏账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把"贷款免除和补贴将鼓励创业纳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第三十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按新的国家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发布的《《云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2009〕60号)同时废止。
微信号: 1808385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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